Information Management Polic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Policy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该规定的目的是按照法令发出迅速正确的公示及防止管理人员内幕交易,制定公司内部信息的综合管理及公开等相关的事项。

第2条【术语的定义】
① 该规定中, “内部信息”是指根据韩国交易所(以下 “交易所”)的KOSDAQ(Korea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 的KOSDAQ市场公示规定(以下“公示规定”) 第一部分的公式义务及其他有关公司的经营及财产状况等问题,作为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的事项。
② 该规定中的 “公示负责人”指根据公示规定第2条第 4项,代表公司执行申报业务的人。
③ 该规定中的 “高管”是指理事(包括属于商法第401条的第2 条1项中任一号的 人) 及监事。
④ 除了第1项到第 3项以外有关该规定中使用的术语定义相关,按照相关法令和规定中的术语定义。

第3条【适用范围】
有关公示、内部人员交易及内部信息管理的事项除相关法规及条款定义的以外,都按照该规定处理。

第2章 内部信息的管理



第4条【内部信息的管理】
① 高管及职员要严格管理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公司内部信息,在工作上需要的情况以外,不得向外部泄露公司内部信息。
② 代表理事或公示负责人制定内部信息及与此相关的文件的保管、传达、销毁等方面的具体标准,以为了公司内部的信息管理采取必要措施。

第5条【公示负责人】
① 代表理事在指定公示负责人后要及时向交易所报案。公示负责人变更的情况下也同样要申报。
② 公示负责人管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树立及运营相关业务,并执行以下各项业务。
1. 公示的执行
2. 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作情况检查及评价
3. 对内部信息的审核及公示与否的决定
4. 对管理人员及职员的教育等为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作必要的措施
5. 对管理内部信息或负责公示业务的部门或管理人员、职员的指挥及监督
6. 此外为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作而代表理事指定的业务
③ 公示负责人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具有以下各种权限
1. 要求提交与内部信息相关的各种文件及记录,及阅览的权限
2. 听取会计及审计部门及除此之外与内部信息的生成有关的部门及职员提供的必要意见
④ 公示负责人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和负责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协商,并能以公司的费用获得专家的帮助。
⑤ 公示负责人要定期向代表理事报告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

第6条【公示负责人】
① 代表理事及公示负责人在指定公示负责人员后要及时向交易所申报。变更公示负责人时也相同。
② 公示人就内部信息管理,在公示负责人的指挥下执行以下各项业务。
1. 内部信息的收集及研究以及向公示负责人的报告
2. 为公示的执行所需的业务
3. 公示相关法规的变更等为了内部信息的管理必要事项的确认及向公示负责人的报告
4. 除此之外代表理事或公示负责人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7条【内部信息的集中】
① 管理人员及各部门的部长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一项时向公示负责人提供与此相关的信息
1. 发生内部信息或有可能发生的情况
2. 取消或变更内部信息中已经公开的信息或有可能出现的情况
3. 除此之外公示负责人要求的情况
② 公示负责人以及代表理事为了根据第1项及时提供内部信息,搭建公司内部的信息传达体系,必要时在公示义务事项相关的批准过程中可获得公示负责人的协助。

第7条中的第2【最大股东的相关信息管理】
公示负责人为了顺利执行与最大股东相关的公示义务事项及调查公示要求的业务,向最大股东说明相关事实,并搭建能及时传达该信息的信息传达体系。

第7条的第3【附属公司内部信息的集中】
① 公司在与公示义务事项相关的内部信息在附属公司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使附属公司立即向公司的公示负责人通知该内容。
②公司为了有效管理根据第1项的公示义务事项相关的内部信息,在子公司安排公示管理员,在指定或变更该人员时要立即向公司的公示负责人或相关人员通报。
③ 公司有权在公示业务的范围内要求子公司提交相关资料。

第8条【内部信息的外部提供】
① 管理人员及职员因业务上的需求不可避免地向公司客户、外部审计代理、公司的法律顾问、经营顾问等提供内部信息时要向公示负责人报告相关事项。
② 第1项的情况下公示负责人要采取签署内部信息的保密合同等必要措施。
③ 根据第1项提供内部信息的过程中发生官方公开义务时要及时公示。(属于公示规定第 15条的范围以外的情况除外).

第3章 内部信息的公开



第9条【公示的种类】
公司的公示区分如下。
① 根据公示规定第 1篇 第 2章 第1节的主要经营事项的申报及公示
③ 根据公示规定第1篇 第2章 第3节的官方公示
④ 根据公示规定第1篇 第3章的自律公示
⑤ 根据资本市场及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以下 “法律”) 第3篇 第1章的证券申报书等的提交
⑥ 根据第159条, 第160条及第165条,公示规定第4节的事业报告书的提交
⑦ 根据法律第161条的主要事项报告书的提交
⑧ 此外根据其他法规的公示

第9条第2 【公示对象的确认】
根据该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包括官方公示的公示义务事项时,也应该包括根据公示规定第6条第1项第4号,即影响股价或对投资判断引起或有可能引起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10条【公示的执行】
① 公共负责人在发生第9条规定的公示事项时,制定必要的文件向公示负责人汇报。
② 公示负责人在审核第1项的内容和文件的合法性后向代理理事汇报后公示。

第10条 第2 【公示的迅速落实】
公示负责人在发生第9条的公示事项时,即便在公示时限前也要尽最大努力及时公布该内部信息。

第11条【公示后的事后措施】
公示负责人在公示的内容有错误或遗漏或需要取消、变更时要根据公示规定第30条立即采取修改公示等措施。

第12条【媒体的采访等】
① 媒体邀请采访公司时,代表理事或公示负责人接受采访。必要时相比部门的管理人员、职员也接受采访。
② 向媒体等发布报道资料时要得到公示负责人的批准。公示负责人在必要时向代表理事汇报与报道资料的发布相关的事项。
③ 根据第2项,所发布的报道资料内容属于官方公示的对象时,公示负责人要在发布报道资料之前公示。
④ 获知媒体的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时,管理人员要向公示负责人报告此项。公示负责人向代表理事汇报该事项,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12条的 第2【报道内容的确认】
公示负责人及发生内部信息的部门要日常性确认有关公司的报道内容,发现有不符事实的内容时,采取措施及时修正。

第13条【企业说明会】
① 代表理事要认识到 IR活动是KOSDAQ市场上市公司的经营责任,要自发、持续地开展企业说明会,以和投资相关人士建立信任。
② 公司的经营内容、事业计划及展望等相关的企业说明会在公示负责人批准后举行。
③ 公示负责人在举办说明会之前公布企业说明会的日期、地点、说明会内容等,并在举办日之前将相关资料提交到交易所的公共提交系统上。
④ 公司的所有管理人员、职员要注意在企业说明会中不公开官方公开信息中尚未公开的事项。

第13条 第2【传闻】
① 当市场中有传闻的情况下,公示负责人通过向相关事业部门征求意见等确认传闻内容是否属实以及确认是否属于内部信息。
② 根据第1项的确认结果,传闻属于公示规定的公示义务事项时要公布相关信息。

第13条的第3【信息提供要求】
① 股东及利益相关者要求公开公司相关信息时,公示负责人审核该要求的合法性后决定该信息的提供与否。
② 公示负责人为了决定是否提供信息,就要求提供的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及估价,可以向法务部门或外部的法律专家咨询。
③ 根据第1项的决定提供信息时遵照第12条第3项的规定。

第4章 内幕交易等相关的规制



第14条【短期买卖差价的返还】
① 管理人员及职员(指业务过程中能获知第174条第1项的未公开重要信息的人员,限于法施行令第194条规定的人,以下第15条相同)在购买法律172条第1项的特别证券等后(以下 “特别证券等”)6个月以内售出获取利益时,将此利益(以下称‘短期买卖利润’)返还至公司。
② 公司的股东向(包括持有股票以外的股本证券或证券寄存证券的持有者,以下该条款中相同)根据第1项获取短期买卖差价利益者要求返还该利益时,至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公示负责人需采取必要措施。
③ 证券期货委员会根据第1项向公司通报短期买卖差价利益的发生时,公示负责人要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以下各项事项。
1. 返还短期买卖差价利益的人的职位
2. 短期买卖差价的金额
3. 证券期货委员或通报短期买卖差价的发生日期
4. 短期买卖差价的返还要求计划
5. 公司的股东可要求公司让获得短期买卖差价的人返还其利益,在公司接到要求后2个月以内部要求返还时该股东可代位公司要求返还。
④ 第3项的公示期限是收到证券期货委员会的短期买卖差价发生的通报之日起2年或收到短期买卖差价的返还日中先收到的那天为止。

第15条【特定证券的买卖等相关通报】
管理人员及第172条第1项及法施行令第194条规定的职员进行特定证券的买卖或其他交易时应该向公示负责人汇报该事实。

第16条【禁止未公开重要信息的使用行为】
管理人员及职员禁止将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包括子公司的未公开重要信息)使用于特定证券的买卖、其他交易或让他人使用。

第5章 附则



第17条【教育】
① 公示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该接受公示规定第36条及第44条第5项的公示业务相关的教育,公示负责人将教育内容传达给相关管理人员及职员。
② 代表理事为了预防第14条到第16条的事项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幕交易,要向管理人员及职员实施充分的教育。

第18条【规定的修改和废除】
该规定的修改和废除由代表理事进行。

第19条【规定的公示】
该规定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修改规定时也相同。

附则

1. 该规定从 2013年 12月 19日起施行。

附则

1. 该规定从 2017年 05月23日起施行。